財部:房屋稅自住優惠 把握3/23申請期限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房屋稅將於五月一日開徵,財政部十八日提醒,若適用自住房屋、出租房屋、低價房屋等優惠稅率及減免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三月二十三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一一五年期房屋稅即可適用。

房屋稅條例針對住家用房屋區分為自住、非自住,自住全國限三戶,稅率比非自住低。根據房屋稅二點零新制,房屋所有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間房屋,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若符合供房屋所有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完成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可適用全國單一自住優惠稅率百分之一。

若房屋所有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二戶、三戶,仍屬自住,均適用稅率百分之一點二。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倪麗心提醒,針對自住房屋,納稅義務人須於一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以前完成辦竣戶籍登記並提出申報,一一五年期房屋稅才能適用。

倪麗心補充,房屋已依規定申報並經核准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房屋稅者,若使用情形、減免之原因、持有戶數未變更者,免重新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