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115年經重新規定地價後 累進起點地價為787萬8千元

記者蔡琇惠/新北報導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十九日表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土地經規定地價後,每二年應重新規定地價一次,必要時得延長之。一一五年適逢二年一次辦理重新規定地價作業,新北市一一五年至一一六年累進起點地價為七百八十七萬八千元,較一一三年至一一四年之累進起點地價七百二十二萬二千元,增加六十五萬六千元。

稅捐稽徵處指出,一般用地之地價稅係採累進稅率課徵,是按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內應稅土地總地價X適用稅率-累進差額計算出應納稅額。土地所有權人的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千分之十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超過之倍數採累進稅率千分之十五至五十五扣減累進差額徵收。

稅捐稽徵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在土地使用情形未變更所適用稅率不變情形下,地價經調高,稅額可能會隨之增加。又民眾持有之土地如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特別稅率或其他減免規定,一定要記得在一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即可自一一五年適用,千萬不要錯過可節省稅金的機會。如有地價稅疑問,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0二八九五二八六二五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