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財政部十九日強調,月銷售額未達二十萬元的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及小規模營業人,本來就免用統一發票;至於月銷售額超過二十萬元者,依規自一一八年起不再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財政部將於緩衝期屆期之前,通盤審慎評估。
財政部去年底修正發布新規,明定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系統或引進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不受每月銷售額二十萬元限制,超過仍享百分之一查定課徵營業稅率的租稅優惠再延三年。引發部分民眾誤解,以為所有小吃店在一一八年起都需要開發票。
財政部次長陳勇勝說明,月銷售額未達二十萬元的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及小規模營業人,本來就免用統一發票,並依稅率百分之一查定課徵營業稅,因此並無報導免用統一發票制度將走入歷史等情形。
陳勇勝進一步解釋新規規定,現行每月銷售額已達二十萬元、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的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不過為了落實導入行動支付政策,業者若導入行動支付或KIOSK,仍可於今年一月一日至一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緩衝期間適用租稅優惠,免用統一發票並依稅率百分之一查定課徵營業稅。
據財政部統計,目前適用查定課徵營業稅的業者中,屬於大眾化消費飲食店約有七萬家,其中每月銷售額超過二十萬元門檻者僅約五千三百多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