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假以日申請 不同子女各30日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彈性育嬰假一一五年上路,有三歲以下子女者可以日請休育嬰留停,上限為三十日。勞動部提醒,受僱者如果同時撫育二名以上子女,其三歲前以日申請育嬰留停,三十日可分別計算。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琦雅二十日表示,政策上路後,陸續接獲民眾詢問,如果同時撫育子女二人,彈性以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日數,是以最幼子女算三十日,或不同子女可以各請三十日。

黃琦雅指出,為釐清疑惑,在徵詢專家學者及勞雇團體意見後,二十日正式發函給各地方政府轉知事業單位,明定受僱者若同時撫育二名以上子女,申請未滿三十日的彈性育嬰留職停薪,可依不同子女分別計算。

黃琦雅並說,彈性以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政策目的,是為了讓受僱者在子女有急迫短期照顧需求時使用,實務上不同子女生病、停課或停托的時間點不一定相同,也與長期育嬰留停期間可同時照顧不同子女情況不同,因此明定這樣的規定以符合政策目的。

她也提到,據統計,截至一一五年二月底,已有二千七百八十七名勞工提出五千二百五十二件以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占總申請人數一萬四千三百三十五人的百分之十九;其中女性為一千五百五十人、約占百分之五十五點六,男性一千二百三十七人、約占百分之四十四點三,而男性申請比例高於一一四年整體的百分之二十七點八,顯見以日申請育嬰留停有利於男女分擔照顧責任。

另外,統計也顯示,申請案中以申請一日為大宗,占總筆數百分之五十點七。黃琦雅表示,以日申請育嬰留停,確實有助於父母更彈性安排育兒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