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失責卻擋繼母收養 兩兄弟當庭護繼母:「我們要當媽依靠」

兩兄弟當庭指出「媽媽(繼母)已經跟親生媽媽一樣」,繼母與父親婚後也未再生育其他子女,兩兄弟會成為母親未來依靠。(示意圖)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台南一對兄弟的母親自二人幼時離家,父親後續弦,繼母對兩兄弟視為己出,照顧無微不至。然而父親離世後,繼母向法院聲請收養卻遭遇生母反對,兩個母親也對簿公堂。兄弟倆為護繼母挺身而出,庭上指控生母「回來只是要錢、連兒子名字都寫錯」。法官認生母未盡保護照顧之責,同意繼母收養。

兩兄弟生父於一00年與繼室結婚,兩夫妻成婚十餘年,繼母主張早有收養意願,丈夫離世後,其與兩兄弟皆希望完成收養程序,而小孩生母於兩人年幼即離家,多年來未探視,勘認生母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關係。

生母表示與子分離心痛,請法官考慮身為母親的感覺,希望法院審慎考量是否偶收養必要,一但孩子為繼母所收養,將完全改變原有親子關係且無法回復,也無法確認兩兄弟是否在完全無壓力且充分理解收養的法律決定選擇繼母。

哥哥表示,生母早年在父親生病時離家,還帶走所有錢、房子與車,兩兄弟甚至連吃飯錢都沒有,哥哥補充稱國中期間生母有見過一、兩次,頻率大概半年到一年見一次,打電話來也是要跟父親討錢,兩兄弟國中起開始打工,生母甚至轉向二人要錢。與生母見面吃飯也只是迫於無奈,親生母子間出去吃飯也無話可說,生母甚至連兩兄弟名字都會寫錯。

至於繼母從兩人小學開始就照顧兩兄弟迄今,與繼母感情情同母子,高中起較繼母媽媽,指出「媽媽(繼母)已經跟親生媽媽一樣」,且繼母與父親婚後也未再生育其他子女,兩兄弟感念繼母養育之恩,均強調「希望以後可以照顧扶養媽媽、成為她老年以後的依靠」。

案經台南地院審理指出,收養成立後將停止與原生父母權利義務,因此原則上收養關係確認需經原生父母同意。然而民法也規定若父母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得例外免除同意權,保障被收養者權益。鑑於繼母長年承擔母親責任,與兩子間也建立深厚情感依附,雙方有成立法律上親子關係真意,符合收養制度目的,裁定准許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