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權擬降至18歲 緩刑參選內政部籲審慎

記者傅希堯/台北報導

內政部長劉世芳八日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指出,下修選舉權年齡至18歲等符合國際趨勢,內政部對此表示尊重,但至於涉及候選人被判緩刑、詐欺罪限制與原住民參政權變更等消極資格,則應審慎考量並凝聚社會共識。

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日前罕見達成共識,將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放寬緩刑期間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限制,修正為受緩刑宣告者,即使在緩刑期間,亦可參選。劉世芳表示,緩刑期間罪刑宣告依然存在,而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等易刑處分且尚未執行完畢者,內政部對其登記參選的合理性持保留態度。

在十八歲青年參政權部分,劉世芳表示,青年基本法已明定政府應保障十八歲青年之選舉、罷免等權利,且調降投票年齡為全球趨勢,立法院下修選舉權及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連署年齡至十八歲,內政部對此表示尊重。

在原住民參政權部分,劉世芳表示,針對提案開放原住民可自由選擇登記原住民或一般行政區域選舉區,原住民席次受法律特別保障,若僅允許單向選擇恐涉及公平性問題,建議應先釐清法律意旨並凝聚各界共識後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