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毒駕撞死人肇逃 國民法官判5年8月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林姓男子去年一月間施用毒品後,開車上路,在一處路口,自後方撞擊陳男騎乘的電動代步車,致其倒地受傷,送醫不治。林男肇事後逃離現場,遭警查獲,尿液檢驗有三種毒品,且嚴重超出法定標準。彰化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結,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肇事逃逸罪,將他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八月。

判決書指出,林男先於去年一月九日前二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又於一月九日下午一點至二點許,在停靠於路邊車上,將愷他命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煙霧後,於同日下午三點許駕駛小貨車上路。

同日下午四點四十五分許,行經彰化縣北斗鎮建國路與德安巷交岔路口時,貿然由外側車道往右偏向行駛,自後方撞擊右前方由陳男騎乘之醫療用電動代步車,致其倒地受傷,林男肇事後,仍駕車逃離,陳男經送醫急救,仍傷重死亡。

林男逃逸後,又於北斗鎮建國路與復興路交岔路口,追撞前方停等紅燈之車輛,遭警查獲,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檢出安非他命、愷他命類、依托咪酯類均超標。

國民法官法庭審酌被告於施用毒品後貿然駕車上路,導致車禍造成被害人死亡,被害人並無任何過失,被害人家屬因此受有無法抹滅的傷痛,而被告尿液檢驗結果有三種毒品,且嚴重超標,其毒駕的時間是下午,行車地點是市區,隨時有人車往來經過,對於公共安全威脅程度甚高,且被告於撞擊後離開現場,沒有停留協助救護被害人,也沒有報警,犯罪情節重大。惟考量其承認犯行,並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履行賠償,及誠心道歉並請求原諒等情,二罪,定應執行五年八月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