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是否納入勞務契約 學界勞團看法分歧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為完善保險業務員勞動權益,朝野立委提案修正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等案。有學者認為,保險法是監管保險業,不宜加入勞動契約等規定,應回歸勞動法令。保險業全國總工會表示,應以修法保障保險業務員最基本的勞動權益。

保險公司與業務員之間勞務契約,屬於僱傭制還是承攬制,爭議多年。為完善保險業務員勞動權益與健全保戶保障,部分朝野立委提出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修正草案等案。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二十二日召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邀請金管會副主委陳彥良、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羅俊瑋、中華民國保險業務人員協會秘書長張惟皓、中華民國保險業全國總工會理事長張煒如,以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副秘書長金憶惠等人與會。

羅俊瑋說,在實務上,保險公司與業務員間的契約性質,應按照個案認定。對於有立委提案修正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加入勞動契約、教育訓練等相關規定,他認為,保險法是針對保險業監管的法律,似乎不宜加入保險公司與業務員間的勞動契約等相關情事,應回歸勞基法或相關勞動法令。

羅俊瑋並表示,保險法主要在於處理保險業監理的法律,可能不太合適加入跟消費者權利,或保險業經營較無直接相關的事情。

張惟皓則指出,AI跟數位科技正改變台灣的金融市場,也改變保險業務員的工作型態,全國有超過三十七萬名保險業務員,是保險市場的重要支柱,若制度僅由主管機關或業者單方訂定形成,缺乏基層業務員、勞工團體的參與,難以兼顧實務運作、程序正義跟勞動權益。

張煒如指出,總工會主張修正保險法,明定主管機關在訂定涉及保險業務員權利的相關規範時,應建立利害關係人參與及知悉的機制,並會同諮詢全國性的保險工會團體意見,以確保制度符合實務運作與勞動權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