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精神疾病涉歧視最高罰60萬!高市衛生局籲媒體謹慎

記者王正平/高雄報導

網路即時新聞更新搶快,媒體於報導精神健康相關事件應更謹慎!高雄市衛生局二十八日特別提醒媒體及社群經營者,依據《精神衛生法》,若報導涉及歧視性稱呼或將精神疾病與負面行為過度連結,最高可處新臺幣六十萬元罰鍰;另,衛生局同步推動「六要四不要」報導原則,呼籲媒體與民眾共同守護心理健康環境,勿讓錯誤資訊加深社會汙名。

衛生局指出,「同一件事,說法不同,帶來的理解也會不同。」隨著資訊傳播速度加快,一則報導或轉傳內容即可能影響社會觀感;若未經查證或過度渲染,易加深誤解與標籤,反之,透過理性、平衡且具同理心的表達,則有助提升正確認識,營造更友善的心理健康環境。

衛生局表示,《精神衛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媒體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的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等產生歧視的報導。患者或有精神疾病者涉及法律事件,未經法院裁定其與疾病相關性,媒體等亦不得指涉其疾病為法律事件原因,且任何人不得以公開言論歧視病人、或不當影射他人罹患精神疾病。

衛生局提醒,報導涉及精神健康相關事件時,應留意用語精確性與查證,避免以未經專業評估的描述標示或過早將個別行為與精神疾病直接連結,例如報導使用「精神異常」、「疑似有精神問題」或「因精神疾病導致行為偏差」等表述,但多數事件與精神疾病間未必有直接因果關係,或尚未經專業評估即被扣連,易使大眾將精神疾病與負面行為過度連結,恐加深污名與恐懼。

衛生局建議媒體可以「警方仍在釐清原因」、「事件原因尚待進一步調查」或「相關情形尚待專業評估」等較為中性且經查證的表述,將有助於維持資訊正確性,也能避免對特定族群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為強化正確及專業的資訊傳播,衛生福利部提供「六要」與「四不要」報導原則,強調查證與理解以避免誤解與標籤化。「六要」是指應遵守的準則,包括查證資訊來源、參考專業意見、理性呈現內容、兼顧多元觀點、保護個人隱私及提供心理健康相關資源;「四不要」則指應避免的報導方式,包括避免過度渲染、未經證實推測、使用標籤或歧視性語言,以及傳播片面或易造成誤解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