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男子陳羿翰先後在台北市松山區兩家幼兒園擔任教保員,涉嫌於一一二年至一一三年間,利用檢查身體、擦乳液、關燈玩遊戲等名義,對多名年僅三至五歲的幼童伸出狼爪。全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維持高院認定的涉犯四件強制猥褻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全案定讞。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陳羿翰於一一二年六至七月間擔任代理教保員。他在某日午餐前,以檢查身體為由,在園內工作櫃前褪下一名男童褲子,撫摸其隱私部位。一一三年三月起,他又應聘至另一家幼兒園為正職教保員,在同年八月間,不只一次徒手伸入女童裙子或褲內猥褻。
檢警追查,陳男罪行曝光,是因一名女童向家長說出「我被老師亂摸」,全案才在一一三年八月中旬被揭發。檢方還查出,陳男慣用多種手法,包括將教室電燈關掉,騙稱「有怪物來了」,讓學童們趴在地上躲藏,再趁機靠近撫摸男童。他也會趁幫男童擦乳液時,說對方是「要進烤箱的烤雞、要上油」,將乳液塗抹在男童生殖器上。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四件「對未滿十四歲男女犯加重強制猥褻」罪,各判三年六月徒刑,合併應執行八年。
全案上訴後,二審高院審理認定,陳男被控在男童生殖器塗抹乳液的犯行,因證據不足改判無罪;但對於一名女童的二次犯行,認定犯意各別,改論以二罪,最終仍維持共四件強制猥褻罪、定應執行八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妥適,駁回檢辯雙方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