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指稱前聯華電子董事長曹興誠未兌現捐款,引發訴訟爭議。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五日判決認定,翁曉玲相關言論未逾合理評論範圍,駁回曹興誠上訴,維持一審敗訴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翁曉玲於二0二五年間在社群平台發文,提及一九九五年沈君山為國立清華大學募款,與曹興誠對弈並約定捐款情形,並指相關款項未兌現。曹興誠認為該言論未經查證且侵害名譽與隱私,提起民事訴訟,求償四千餘萬元並要求移除言論。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就第一則言論部分,曹興誠為長期參與公共事務之公眾人物,其誠信屬可受公評事項,翁曉玲評論雖措辭尖銳,仍在合理評論範圍內,未構成名譽權侵害。
判決並指出,第二則言論係針對曹興誠私密照片爭議及其公開回應所作評論,並在曹興誠先前對翁曉玲提出相關指摘後發表,具防衛及回應性質,難認其主觀目的在於侵害名譽。
法院認為,翁曉玲言論係基於公開資料與社會關注議題進行評價,涉及公眾人物言行一致性及誠信問題,具公共利益性質,即使措辭強烈,仍受言論自由保障。
此外,判決指出,相關照片爭議已經媒體報導,並非純屬私生活範疇,翁曉玲據此進行評論,屬可受公評之事項。對於雙方以強烈政治語言互動部分,亦屬政治言論常見表述,社會大眾可自行辨識,未逾合理評論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