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務必在5、6月完成商業決算及財報 違規最重罰30萬元

企業務必在五、六月完成商業決算及財報,違規最重罰三十萬元。(經發局提供AI生成)

記者陳華興/桃園報導

隨著六月份股東常會召開旺季到來,桃園市政府經發局提醒企業負責人,依法須於五月十五日前完成前一會計年度商業決算、六月底前召開股東常會完成財報承認,未如期完成者最高可處三十萬元罰鍰。

經發局指出,商業決算的嚴謹性與時效性是衡量企業治理穩定度的核心指標,也是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應建立的法遵意識。依照商業會計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商業(包括:公司、獨資合夥商業及有限合夥),應在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辦竣商業決算,必要時得延長二個半月,意即採曆年制的商業,至遲應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前將前一會計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編製完成交由負責人及管理人員簽章,逾期未辦竣決算,依同法第七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應處代表商業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處罰頗重。

此外,依照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八條、公司法第一0、一七0、二二八條規定,商業或公司負責人應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採曆年制為六月三十前),將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有限公司股東承認,股份有限公司則應召開股東常會提請股東承認,如違反規定,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也要被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經發局提醒,公司商業負責人,務必依法定期限完成商業決算及將決算表冊提請股東承認,以免違規受罰,另外停業中的公司商業上述義務仍然存在,許多停業中企業負責人因不察而受處罰。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0三-三三二一0一轉五一六五-五一六八(公司登記)或五一五四-五一五五(商業登記)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