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槍誤擊發子彈 警遭記過

本報綜合報導

高雄市鹽埕警分局某員警十日在七賢路派出所領用槍彈服勤,於清槍區清槍時未遵守相關清槍程序誤擊一發子彈,幸未造成人員傷亡。該員警遭記過一次,所長連帶申誡兩次。

鹽埕警分局說明,七賢路派出所某員警擔服十日下午四時至晚間六時巡邏勤務,於下午四時零五分許領用槍彈服勤,於清槍區清槍時不慎誤擊一發子彈,所幸未造成損傷。

警方表示,該派出所有依規定設置清槍區及清槍桶;而該名員警雖將槍口朝向清槍桶內,卻未遵守相關清槍程序,一時疏失誤擊發子彈。經鹽埕警分局調查後,將核予該員警記過一次懲處,所長連帶申誡兩次處分。

鹽埕警分局指出,將持續加強所屬員警教育訓練,督促外勤單位落實「員警出(退)勤領(繳)械彈暨安全清槍操作程序」,防止類似事件再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