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清法修正初審 納管綠能廢棄物

記者傅希堯∕台北報導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十八日初審通過《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重點包括提高非法棄置廢棄物之相關刑度、增訂處置義務人的連帶責任,並增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等新興廢棄物的責任業者範圍及繳費義務。

為實現二0五0年淨零排放目標,修正條文對太陽能光電板、風扇葉片等再生能源的新興廢棄物建立回收、清除、處理責任鏈,並加重損害環境刑責;透過電子圍籬、監視攝錄等科技執法系統設施,掌握廢棄物流向資料,讓製造、輸入、設置業者共同負擔新興廢棄物清除處理責任。

立委王育敏、林淑芬等表示,廢棄光電板、風機葉片造成環境負擔,未來陸域機組還有九百多支準備退役,且台灣地區每年都有颱風,對於天災造成的廢棄物不能再眼不見為淨。由於過去從未考量廢止執照後的回收問題,所以修法要求生產者的延伸責任。

本次修法也將非法棄置廢棄物而損害環境的刑責從最高五年提高為七年;針對棄置在環境敏感區加重刑責二分之一,並可併科最高一千五百萬元罰款。為避免脫產,規定公司負責人跟大股東都要負連帶責任,且可提前啟動債權保全程序,聲請假扣押的時間點將提前到書面行政處分送達時。

本次修法也整合現行各部會所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訂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規定,明定加工再製事業的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須經審核機關審查核准,始得從事加工再製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