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國體法 協會理監事單一性別不少於1/3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二十八日初審通過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初審通過條文規定,特定體育團體理事會、監事會之組成,任一性別理事、監事,不得少於理事總額、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但有特殊情形,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在此限。

此次修法除了配合運動部成立,將國民體育法的主管機關修正為運動部外,更重要的是,由民進黨立委吳沛憶、陳秀寶等人提案修正國體法第三十九條,各體育單項協會的理事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直接入法。

運動部對立委提案表示支持,並在提送會議討論版本中,除理事外,還加入監事。不過,對於運動部加入二項排除條款,包括任一性別參選人少於理事總額、監事總額三分之一;其次,依選舉結果遞補後,逾第四項(運動選手理事不得少於總額五分之一)規定比例,立委表達強烈反對意見。

競技運動司副司長廖淑姿表示,運動部考量現有單項協會實際狀況,擔心有些協會幾乎是同額參選,或理事長拜託人來登記,或有些協會連登記參選數都不足法定理事員額,若沒有例外但書,有些協會會連理事都不會達到法定員額。

身兼立法院女子運動外交促進會會長的民進黨立委黃捷表示,若有這兩項但書,修法等於形同虛設,運動部是在打假球。

運動部次長黃啟煌指出,女子橄欖球就是理事會多數是男性的協會,連女性會員都不夠多,何況是參選,運動部擔心法案訂下去後,若有協會無法達成,後面問題可能會更大,女子棒球也有類似狀況。

歷經多番討論,初審條文最後拍板的文字是,特定體育團體理事會、監事會之組成,任一性別理事、監事,不得少於理事總額、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但有特殊情形,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在此限。前項特殊情形,及未達比例之改善期限、改善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