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中選會前年辦理「1124」九合一選舉合併十項公投案選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中選會於法定公告期限後,配合行政院修改意見,引發重行公告的爭議,且多花九百三十一萬公帑,時任中選會主委陳英鈐有明顯疏失,損及政府公信力,二十五日判他罰款新台幣二十萬元。
前年九合一選舉因合併十案公投同時投票,造成投票所大排長龍等多項亂象,中選會也出現重行公告的缺失,監察院調查後,去年以九票對三票通過對陳英鈐的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公懲會指出,依公投法規定,中選會應於投票日二十八天前公告公投案及意見書,但中選會前年十月二十四日公告十項公投案的行政院意見書,後來收到行政院函送的修正意見書,但當時已超過法定期限,陳英鈐仍決定於十一月二日重行公告政院意見書,引起發起公投的「下一代幸福聯盟」不滿提出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裁定中選會應「停止執行」,中選會收到裁定後表示將提抗告,但陳英鈐明知抗告並無影響停止執行效力,仍然不指示下屬及相關機關停止執行,且抗告案拖延提出。
最高行政法院雖裁定駁回抗告,但當時距離公投僅剩四天,選舉公報早已發送到選民手中,中選會只好在四大報買全版廣告,公告撤銷十一月二日版本的意見書,多花費公帑九百三十一萬餘元。
公懲會認為,依中選會組織法規定,重行公告事項應該經過中選會委員會議決議,但陳英鈐未經委員會決議即重行公告,違反中選會組織法;且造成公帑損失,還造成民眾混淆無所適從,影響公民投票意願,斲傷政府公信力,因此判決陳罰款二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