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網紅課徵營業稅輔導期將於一一五年六月底屆滿,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八日提醒,符合資格的網紅須在期間內主動向國稅局補辦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款,輔導期間屆滿後,若被檢舉、或經國稅局及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將依相關稅法規定補稅處罰。
財政部一一四年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與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明定一一五年六月三十日前依規辦理,可免依相關稅法規定處罰的輔導期。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若網紅在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貨物當月銷售額達十萬元、銷售勞務達五萬元,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至於不符合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的網紅,仍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南區國稅局說明,個人網紅若居住在境內,其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所得,應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另非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減除相關成本費用的所得,則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海外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若是非境內居住的個人網紅,其我國來源網紅收入由扣繳義務人依執行業務所得扣繳率百分之二十扣繳完稅。
南區國稅局補充,自一一五年一月一日起,境內平台及辦理稅籍登記的境外平台為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給付個人網紅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呼籲平台及個人網紅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及繳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