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宗「賣學位」貪污案高科大2教授及6名「買學位」遭判刑

橋頭地方法院審理全國首宗「賣學位」貪污案。(記者陸瓊娟攝)

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教授王嘉男與唐惠欽教授涉嫌「賣學位」,收取10萬元至32萬餘元不等之代價,而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等共5罪,橋頭地方法院15日宣判,王嘉男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唐惠欽則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鄭姓博士生、劉姓等5名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各處有期徒刑6月至7月不等。

橋頭地方法院指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教授王嘉男找槍手為該校工學院工業工程及管理系鄭姓博士生,及劉姓等4名工管系碩士專班碩士生,代寫博士或碩士論文,並收取10萬元至32萬餘元不等之代價,而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5罪,因符合偵查及審判均自白且於偵查中即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之法定減刑要件,依法減刑後,經該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至5年10月不等。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2年,並沒收近66萬元之犯罪所得。

另該校教授唐惠欽則親自為工管系蔡姓碩專班碩士生撰寫碩士論文,並因此向蔡姓碩士生收取10萬元之代價,而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因符合偵查及審判均自白且於偵查中即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之法定減刑要件,依法減刑後,經橋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褫奪公權2年,並沒收10萬元之犯罪所得。

至於6名「買學位」的鄭姓博士生、劉姓等5名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均犯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至7月不等,均緩刑2年或3年,並均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3萬元至5萬元不等,且均應接受法治教育及保護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