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廢棄物納管

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立法院十六日三讀通過《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使用後產生的廢棄物納入管理範圍,同時導入電子圍籬等科技執法機制,並提高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刑責。

三讀條文明定,為掌握廢棄物流向並防範非法棄置案件,主管機關對於經常發生或合理判斷可能發生非法清除、回填、堆置、再利用或處理廢棄物的道路及公共場所,可自行或協調相關機關設置監視攝錄系統及其他科技設備,蒐集、處理及利用相關資料。

修法也將太陽能板等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除役後產生的廢棄物納入應回收廢棄物範圍。除製造及輸入業者外,販賣業者及原料製造、輸入與販賣業者也須共同負擔回收責任,並依銷售量申報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考量未來大量再生能源設備將陸續進入淘汰與回收階段,法條明定設備設置者於設備遭全部或部分廢止登記時,必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回收計畫,經核准後執行,避免除役設備衍生環境汙染問題。

在廢棄物處理設施方面,修法要求接受中央補助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營運的處理設施,須保留一定比例餘裕處理量,供中央統籌調度,以提升全國廢棄物處理量能及調度彈性。

罰則部分則大幅提高處分強度。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最高刑期由現行五年提高至七年;若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生態或資源再利用環境敏感區域非法棄置,刑責再加重二分之一。不依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的罰鍰上限,也由六千元提高至十萬元。

此外,修法授權主管機關提前啟動債務保全程序,並增訂公司負責人及大股東連帶責任機制。代履行及緊急應變措施所產生的必要費用,未來將優先於其他債權及抵押權受償。由於新制度涉及管理及產業運作調整,法案明定自公布後兩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