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柏翰∕台北報導
公路局預告修法,為配合《公路法》修正,訂定人、手孔蓋抗滑基準與路面平整度標準,面積達九百平方公分抗滑值應達五十BPN(英式擺錘值);未依規改善最高可處十五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可按次處罰。
公路局統計,轄管省道人手孔蓋數量二十五萬七千三百一十八個,其中未下地人手孔蓋數量約一萬零五百六十四個。《公路法》去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明定,人、手孔蓋等路面上的設施抗滑值基準不得低於交通部所定的基準等情況,違反者應於限期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交通部預告修正《公路用地使用規則》,增訂人、手孔蓋相關管理規定,並授權交通部訂定抗滑值基準及免於下地特殊需求範圍,建立全國一致的人、手孔蓋抗滑及平整度標準,除了公路局轄管省道外,各縣市以及相關單位也將適用。
公路局表示,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人、手孔蓋,在設置或維修後應修復並確實回填與鄰接路面齊平;且於道路施工回填後三年保固期限內,修復路面平整度標準以三公尺直規檢測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零點六公分。若有未符規定者,即由主管機關限期要求改善。
另外,參考標線抗滑基準,面積達九百平方公分未下地人、手孔蓋其抗滑值應達五十BPN;後續如經檢測未符合規定者,將限期要求一個月內改善完成。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公路局十七日採公告十四天方式進行預告,期間若有其他不同意見,將由公路局錄案納參評估並回應說明,後續循交通部法制作業程序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