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誌成、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三十日三讀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未來業者必須採取「許可制」方得營業;若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業務或發行穩定幣,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此外,專法也對操縱市場及詐欺行為祭出重罰,違者最高可處十年徒刑、併科二億元罰金。
金管會指出,為全面強化對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與穩定幣的監理架構,三讀條文明定VASP服務商應依規定種類分別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其開業、停業、解散及業務變更等均須經核准。本法施行前已完成洗錢防制登記的現存業者,則應於施行後十二個月內提出申請,並在二十一個月內取得許可證照。
針對「穩定幣」發行管理,專法明定發行人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且許可前須會商央行同意。發行人必須設置與維持十足的準備資產儲存於境內金融機構,並與自有財產分離,全數信託予金融機構保管。為保障持有人權益,當發行人破產時,該準備資產不屬於破產財團,持有人享有優先受清償之權;同時,穩定幣發行人不得支付任何形式的利息或收益。
為防止市場不公正行為,條文明定虛擬資產之發行或交易,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操縱價格、供需等行為。違者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此外,立法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於法案通過一年內,提出開放虛擬資產業提供衍生性虛擬資產商品服務的規劃案,為使用者提供更多元、安全的市場服務。
中華民國虛擬資產服務商業同業公會表示,專法通過象徵台灣虛擬資產產業正式跨入專法治理新時代,是劃時代里程碑;VASP業者表示,專法通過後,VASP業者跟金融業者分工權責更為明確,雙方未來互動將是合作大過於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