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修正 勞資會議雙方代表應親自出席

本報綜合報導

事業單位依法應召開勞資會議。勞動部七日修正注意事項,明定勞資會議雙方代表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代理,若人數未過半就應改期。

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指出,為健全勞資會議的選務運作及勞資代表機制,辦法明定勞資會議應在工作時間內辦理勞方代表選舉選務;且當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增加時,主管機關可以促請事業單位調整勞資代表人數。若是線上舉辦視訊會議,出席人員也應使用與勞資會議備查名冊相同姓名等,以利會議人員辨識。

修正辦法明定,如果事業場所的勞工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自行單獨召開勞資會議,不得與事業單位或其他事業場所合併辦理,讓雇主能更了解每一個事業場所的勞工心聲。

王厚偉說,召開勞資會議應具備「規律性」與「時間可預期性」,事業單位可自行訂定每三個月、或低於三個月為固定召開週期;週期只要確立,雇主就必須在週期內至少召開一次以上會議。且勞資雙方代表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代理;並在開會前主席必須確認各方代表出席人數是否已達過半數,才能宣布開會。如果未達出席門檻就應另訂開會日期,以確保決議有效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