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道交條例 毒駕或拒測者吊銷駕照、沒入車輛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為防範日益氾濫的毒駕,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十三日初審通過道交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毒駕或拒絕毒測者一律吊銷駕照,且不論車輛屬何人所有都將沒入;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者,終身不得考照。

行政院提案指出,因吸毒行為涉犯刑事法律,毒駕危害性比酒駕更為嚴重。初審通過條文中,將毒駕處罰從現行吊扣駕照一至兩年,修正為吊銷駕駛執照。

初審通過條文中,同步調升毒駕罰鍰,首次毒駕機車罰鍰新台幣十二萬元、汽車十五萬元;二次毒駕罰鍰將以前次罰鍰金額再加罰九萬元;三次以上則每次再增加九萬元,罰鍰無上限,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

同時,毒駕拒測罰鍰也拉高,初審通過條文明定,首次拒測將開罰二十七萬元、第二次則為四十五萬元,第三次以上按前次金額加罰十八萬元,累加無上限,藉此提高累犯成本。毒駕或拒檢者,沒入該車輛,汽機車所有人與駕駛人非屬同一人時,也適用沒入車輛規定。

為強化同車乘客勸阻毒駕的社會責任,初審通過條文中增訂,毒駕者車上若有年滿十八歲的同車乘客,將處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為防範未然,從源頭管理、加強防制,遏止毒駕行為,初審條文中也增訂,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似管制藥品者,經警察機關確認後,吊銷其駕駛執照。

初審通過條文中,建立吸毒者預防性吊照機制,吸食毒品遭吊銷駕駛執照者,兩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欲重新考領駕駛執照時,應依規定接受毒駕防制教育、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毒品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完成後也須一年內無再有施用毒品紀錄,才發給駕照。

初審條文明定,因毒駕遭吊銷駕駛執照期間,若再無照上路,從現行加罰一萬兩千元罰鍰,提高為三萬六千元罰鍰,且後續累加無上限,並沒入該汽機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