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山坡地擅自修路 男遭判6月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葉姓男子於一一四年間,見道路因大雨沖刷坍塌、無法通行,未獲主管機關同意或許可便雇用不知情工人駕駛挖土機在公有山坡地內開挖土方、整地修建道路。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發現也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將葉法辦,案經台南地院審理,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兩年,須向公庫支付五萬元並接受兩場法治教育。

葉男兒子於南市龍崎區鳴頭段擁有一處土地,去年五月間颱風過境,風雨導致道路遭雨水、土石沖刷而不能通行,為方便通行,葉男在經過申請許可情況下,僱傭工人前往與兒子土地相鄰的鳴頭段公有山坡地進行開挖坍塌的土方,將包含國有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整平為通行道路。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發現後也立即依法移送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法辦,檢方後續也依法提起公訴。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葉男坦承犯行,然而法院審酌葉男未經許可擅自在公有山坡地修建道路,改變了山坡地地形地貌,影響國家對山坡地的利用與管理。

但考量葉男犯案原因是因既有道路遭土石沖刷中斷,為通行之便於原有道路範圍內進行修復,且未釀成實際災害,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月。

考量經本案後葉男應知所警惕,考量涉案惡性並不重大,予以緩刑兩年以啟自新。為加強其守法觀念,另命葉男於判決確定一年內向公庫支付五萬元,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接受法治教育兩場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