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村毀損案二審 中市府勝訴

台中景點彩虹眷村塗鴉遭負責維護的文創公司以油漆覆蓋部分牆面,二審改判市府獲賠八十五萬餘元,全案確定。(記者楊文琳翻攝)

記者楊文琳∕台中報導

台中景點彩虹眷村塗鴉四年前遭負責維護的文創公司以油漆覆蓋部分牆面,市府對負責人魏丕仁等求償,一審市府敗訴;經上訴二審,改判市府獲賠八十五萬餘元,全案確定。

市府在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由於土地重劃取得南屯區原彩虹眷村土地及建物,「彩虹爺爺」黃永阜以油漆彩繪建物牆面、地面頗富童趣;市府決定暫緩拆除建物,一0三年一月規劃開放為「彩虹村」。

文化局一0六年八月與黃永阜簽「彩虹村認養維護契約書」,約定由黃永阜同年八月一日到一0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認養建物,一0九年八月一日續約到一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黃永阜與代理人彩虹文創負責人魏丕仁依約應於契約期間,認養建物內設施及作品。

市府主張,魏丕仁與市府續約不成,夥同公司員工等人一一一年七月三十日以油漆覆蓋牆面彩繪,毀損黃永阜創作,降低建物整體美觀及藝術價值,向彩虹文創及魏丕仁求償一百五十萬元修復費。

彩虹文創主張,黃永阜九十九、一0一年間將已完成及未來創作作品著作權轉讓予魏丕仁等,魏丕仁一0二年帶創作團隊進駐,規劃、美化彩虹村。建物一0六年間交付認養時,包括十七面牆大部分牆面、地面為素面,無任何繪畫、塗鴉,認養期間才由魏丕仁等粉刷、塗鴉及彩繪創作、改作,魏丕仁無意將著作權利無償讓與他人。

台中地院審理後一一三年一審認定,魏丕仁等雖有以油漆塗抹覆蓋部分彩繪作品,但未導致建物外觀價值較認養前減損,難認有不法侵害,判市府敗訴。

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合議庭認為,市府於認養契約到期前已函文通知黃永阜及魏丕仁,建物牆面彩繪現狀交還即可,但魏丕仁卻率員工塗抹彩繪圖案,致減損建物外觀狀態及美觀價值。

二審八日宣判,原判決廢棄,改判魏丕仁及彩虹文創應給付八十五萬餘元。全案不得上訴。

市府表示,將依判決結果求償,未來將持續秉持嚴謹態度,確保彩虹村管理維護工作順利進行,保障市產權益。

黃永阜九十七年起拿畫筆彩繪彩虹眷村房舍與圍牆,繪畫綺麗具特色,而黃永阜已於一一三年一月辭世,享壽一百零一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