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琇惠/新北報導
為減輕全國僅持有單一自住房屋者的房屋稅負擔,坐落於新北市之房屋如符合以下四要件:一、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四、房屋現值在二三二萬二二00元以下,一一六年期房屋稅即可適用最優惠房屋稅率百分之一。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該市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在二三二萬二二00元以下者,可適用房屋稅率百分之一,目前共約五十九萬戶可享最優惠稅率。但若超過該房屋現值之自住房屋,雖無法適用房屋稅率百分之一,仍可以自住用稅率百分之一點二課徵。
該處提醒,符合要件之房屋如尚未申請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一定要在明一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以前向房屋所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一一六年期即可適用,逾期申報者自次期方能適用。倘未辦竣戶籍登記或未申報自住的房屋,縱使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可能適用最高非自住住家用稅率百分之三點二,是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百分之一的三點二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