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拖吊蟑螂 最高罰百萬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廿四日在藍白人數優勢下,經表決三讀修正通過公路法部分條文,全面納管車輛拖救業,禁止巧立名目強索費用,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一百萬元罰鍰,並於修法公布後三個月施行,盼終結「拖吊蟑螂」亂象。

三讀條文明定,經營車輛拖救業,應向所在地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車輛拖救業就其提供的服務,應與消費者訂定書面契約,並得以電子簽章法規定的電子文件為之。書面契約未載明的費用,無請求權;並不得於契約簽訂後,巧立名目,強索增加費用。

三讀條文指出,書面契約的格式及內容,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車輛拖救業應將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訂定的定型化契約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或交付消費者。

如果車輛拖救業未與消費者訂定書面契約,或於契約簽訂後,巧立名目,強索增加費用,三讀條文也新增罰則,明定車輛拖救業違反相關規定者,經公路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如果未依法申請核准而經營車輛拖救業者,三讀條文也明定,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的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之,非滿二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另外,三讀條文也將未依法申請核准的車輛拖救行為納入民眾檢舉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