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
高雄市侯姓機車騎士住家門前遭鄰居檢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被罰一千二百元,不服提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檢舉目的並非正當,且無造成安全危險之虞,判原處分撤銷。
侯姓住戶騎乘機車於住處門前,因「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經鄰居檢舉後遭警方逕行舉發,去年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一千二百元。侯姓住戶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高高行法官依侯姓住戶提出其他鄰居遭檢舉人舉發的通知單、裁決書等資料,認為檢舉人架設監視器目的是用以拍攝侯姓住戶及其他鄰人日常生活行車動向,此檢舉影像蒐集目的與《道交條例》立法目的相悖,違反規定目的必要性及正當合理關聯。
此外,法官勘驗舉發影像,僅見侯姓住戶獨自牽引車輛,案發地點前方道路空無一人,無造成任何用路人或其他車輛發生擦撞事故可能性,並無造成交通危害之虞。
法官審酌,鄰居在住處屋簷裝設監視器,拍攝旁側鄰居門前道路及門口,藉以蒐集交通違規資料用以舉發,其目的並非正當,欠缺合理關聯;且侯姓住戶違規情節並無造成道路交通安全危險之虞,無必須受保護的高度社會公益,不應舉發,判原處分撤銷。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