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
為有效遏止毒駕危害用路人安全,立法院會二十七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新法大幅提高處罰力道,明定毒駕或拒絕毒測者一律吊銷駕駛執照,且不論車輛是否為駕駛人所有均予以沒入;毒駕拒測者首次即開罰二十七萬元、第二次開罰四十五萬元。若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終身不得再考照。
行政院六月中旬提出修法草案。此次三讀條文將現行毒駕吊扣駕照一至二年的規定,直接提高為吊銷駕照;罰鍰部分,首次毒駕機車最高開罰十二萬、汽車十五萬元,第二次加罰九萬元,三次以上每次增加九萬元且無上限,並且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在拒測處罰部分,首次二十七萬元、第二次四十五萬元,第三次以上按前次金額再加罰十八萬元,累加無上限。同時增訂沒入車輛規定,縱使汽機車所有人與駕駛人非屬同一人,亦適用沒入車輛規定。此外,毒駕者車上若有年滿十八歲之乘客,將處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新法亦建立預防性吊照機制,經警察機關確認吸食毒品者即吊銷駕照,兩年內不得考領;重新考領須完成戒癮治療等程序,且一年內無施用紀錄。若於吊銷期間無照上路,罰鍰提高為三萬六千元起跳並沒入車輛;慢車毒駕者則處二千四百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拒測開罰二萬四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