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四日三讀通過修正《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二十六條,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指出,鑑於總統為國家元首,地位崇隆,肩負國家大政與人民付託,其人格廉潔與誠信標準,自應較一般人民更高,對其候選人也應有相同要求。若曾犯重大詐欺犯罪經判決確定,若仍允許其參選國家最高公職,顯不符民主政治對公職人員誠信與廉潔要求。
翁曉玲表示,為維護公職人員廉潔與誠信,針對嚴重危害社會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重大詐欺犯罪,明確納入不得參選的規範。
內政部先前在草案初審時表示,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九日修正公布的《正副總統選罷法》及《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二十六條第六款明定,曾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加重詐欺罪者為候選人消極資格;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是在一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公布施行,該條例並將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者加重其刑責。基於候選人資格公平性考量,立法院如具修法共識,內政部原則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