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張翔/高雄報導
高雄市前鎮區11日清晨發生車輛擦撞肇逃事故,蕭姓男子駕車擦撞停放路旁的車輛後,雖曾下車查看,卻自認沒有大礙便駕車離開,不料途中車輛故障,遭循線搜尋的警方發現。警方進一步檢測,發現蕭男唾液檢驗呈管制第三、四級毒品苯二氮平類陽性反應,且生理平衡觀測未達標,依涉嫌公共危險罪逮捕送辦。
前鎮分局表示,草衙派出所11日上午6時許接獲通報,指捷運草衙站1號出口附近有車輛遭撞,警方獲報後趕抵現場,但未發現明顯事故跡象,隨即擴大周邊搜尋,稍後在翠亨南路發現一輛未懸掛號牌的白色轎車停靠路旁,車身留有明顯擦撞痕跡,且疑似發生故障。
警方準備上前查證時,該車突然駛離,員警立即尾隨,最後在南衙路、明祥街口將車輛攔下,警方發現駕駛蕭男(47歲)神情恍惚,蕭男自稱清晨曾服用安眠藥,也坦承稍早發生擦撞,但下車查看後認為「沒事」,因此自行駕車離開。

員警將蕭男帶回派出所進行唾液檢驗,結果呈苯二氮平類陽性反應,加上生理平衡觀測未達標,警方認定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依公共危險罪嫌逮捕。警方隨後重回事發地點查證,並在路旁停車格找到遭撞車輛,與蕭男所述事故位置相符。
警方調查,蕭男除涉嫌不能安全駕駛外,另針對蕭男「無照駕駛」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 條第1項第1款,可處新臺幣3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未懸掛號牌行駛」依同條例第 12 條,可處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36000元以下罰鍰;「肇事逃逸」依同條例第 62 條,可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不能安全駕駛」依第 35 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30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罰鍰。一併舉發,合計最高可處罰鍰新臺幣219,000元。
前鎮分局長黃元民提醒,民眾服用安眠藥、鎮靜類藥物後,如有嗜睡、精神不濟或反應遲緩等狀況,切勿勉強駕車上路;發生交通事故也應留在現場依規定處理,不可因自認事故輕微便逕自離開,以免衍生刑事責任及交通違規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