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楊文琳/台中報導
為保障原住民族文化傳承及族人參與傳統祭儀之權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數已由原一日增加為三日。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轄內事業單位,具原住民身分之勞工,得依規定於本人、配偶或父母所屬族別之歲時祭儀期間擇三日申請休假,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照給工資,並應尊重勞工依自身文化及需求安排祭儀假,共同營造多元文化之友善職場。

勞工局說明,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規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原住民族習俗及徵詢部落意見後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以保障原住民族參與傳統祭儀之法定權益;另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應予休假,並依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休假日工資應照給。因此,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屬法定休假日,事業單位應依規定給予符合資格之勞工休假,不得以一般事假或其他假別替代。
勞工局進一步提醒,歲時祭儀假係具有法定休假性質之假別,與一般事假、病假不同,勞工申請歲時祭儀假時,無須提出實際參與祭儀活動或返鄉之證明;如事業單位有確認勞工原住民身分及族別之必要,得請勞工提供足以證明其身分及族別之相關文件。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三日得分次或連續申請,雇主應依勞工依法提出之申請辦理,以避免影響勞工依法行使休假權益。如勞工依規定於歲時祭儀休假日出勤,經雇主徵得勞工同意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工資應加倍發給,事業單位如因營運需求需安排勞工出勤,應妥善規劃人力及排班,並兼顧勞工休假權益,避免因對歲時祭儀假規定不熟悉而衍生勞資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