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新興犯罪 政院擬修法 虛擬資產、第3方支付納洗錢防制

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

為有效打擊新興洗錢犯罪並強化金流監理,行政院會十三日審議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草案明定將未經登記或登錄即提供服務的虛擬資產平台及第三方支付業者納入特定犯罪範圍,違者最重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同時建立金融機構與虛擬資產平台間的資訊共享機制,大幅提升即時查證與風險控管能力。

法務部說明,此次修法將未完成洗錢防制或服務能量登記,即擅自提供虛擬資產或第三方支付服務行為增列為洗錢罪之特定犯罪;另配合虛擬資產服務法制,將未經許可經營虛擬資產業務及發行穩定幣等違法行為一併納入,確保相關犯罪後續若有洗錢行為,均能依法適用洗錢罪處罰。

法務部針對制度銜接的修法提出四大重點:首先、健全刑事罰則,洗錢行為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一億元以下罰金;若洗錢金額未達一億元,則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其次、依據FATF標準,明確定義「實質受益人」,涵蓋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者及代為交易者,並修正信託及公司服務的規範為「名義持股股東」。第三、增訂公務機關資訊調閱機制,相關機關可互相調取必要資料,以提升監理與執法效能。

最後、考量不法金流在法幣與虛擬資產間轉換,修法明定金融機構與虛擬資產服務業者可互通資訊,及早辨識異常交易並採取控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