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性侵追訴時效舊法違憲 13案重審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十四日作成一一五年憲判字第六號判決,宣告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前的刑法第八十條有關追訴權規定,於兒少性犯罪被害人情形過度限制請求國家追訴犯罪權利,認定違憲並自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同時,憲法法庭將十三件聲請案的確定終局裁定全部廢棄,發回各該管轄法院審理。

本件釋憲案緣於一名女子於民國八十五年至八十八年間未滿十四歲時,遭堂哥性侵及強制猥褻,成年後於民國一一0年十二月提出告訴。士林地檢署與士林地方法院均以修正前刑法第八十條追訴權時效二十年已於民國一0八年完成為由,給予不起訴處分及裁定駁回確定。

女子認為該規定牴觸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等原則,遂向憲法法庭聲請審查。憲法法庭共受理十一名聲請人、十三件聲請案,並於一一五年三月召開不公開說明會。

判決指出,舊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及第二項規定,就強制性交、強制猥褻、權勢性交、乘機猥褻及拍攝性影像等兒少性犯罪,未考量兒少通常無法及時揭露受害事實,侵害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之訴訟權。發回後法院應參照一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的刑法第八十條第三項規定,將被害人滿二十歲前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

憲法法庭並補充,立法院雖已於一一五年七月七日三讀通過增訂刑法第八十條第三項,明定妨害性自主犯罪於被害人滿二十歲前不計入時效,但該次修法未及於拍攝兒少性影像等性剝削犯罪,相關機關仍應通盤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