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
桃園市居民為保護藻礁,提告請求撤銷內政部許可面積九十五點四公頃的三接海岸利用的原處分,一審、更一審均判決居民敗訴,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二十日認定,內政部未審認符合全部許可條件,明顯違法,逆轉改判撤銷原處分確定。
全案緣於,中油於一0六年三月向桃園市政府函送「桃園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就天然氣事業部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將於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內,進行「第一階段開發計畫-第三座天然氣接收站(面積九十五點四公頃)」的一定規模以上工程,依海岸管理法規定申請許可。
內政部一0七年三月間作出原處分函復中油,依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議決議補正完竣,內政部予以許可,中油依核可的說明書辦理。
環境保護團體與部分居民等提告主張,開發基地距「桃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不到五公里,填海造地違法,內政部卻許可開發,明顯違法,且開發對氣候變遷的影響考量不足,明顯違反海岸管理法等,請求撤銷內政部原處分。
一審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僅部分居民住在開發工程基地半徑五到八公里管制區範圍內,為提起撤銷訴訟當事人適格,二個環團非適格當事人,審酌原處分無違誤,判決環團及居民敗訴。
案經上訴,二審認為原判決理由不備,將葉斯桂等人部分,廢棄原判決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二個環團部分,仍非適格當事人,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因原告死亡,其子女承受訴訟使原告增為七人;更一審指出,工程對特定區位的開發利用,縱將發生藻礁受損災害,仍難認將危及住居地距工程約二十公里的二名原告的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這二人不具當事人適格。
更一審表示,葉斯桂等五人雖為適格當事人,但經調查內政部原處分無違誤,原告等五人主張無理由,判決敗訴。
一名適格當事人放棄上訴,葉斯桂等四名適格當事人以及二名不適格當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最高行政法院昨天認定,二名不適格當事人部分,原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葉斯桂等四名適格當事人部分,審酌內政部自行審查時,部分要件均未審查,僅考量海審會審議結果,未經審認符合全部許可條件,即以原處分予以許可,有認定事實與證據不符及適用法規不當的違法,因此將原判決廢棄,最高行政法院自為判決,撤銷內政部原處分,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