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二十一日三讀修正通過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三讀條文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應盤點偏鄉學校需求,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並補助教職員專業發展所需之經費。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初審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修正草案,關鍵條文因無共識全數保留,包括偏遠地區學校條件、久任獎金是否擴大對象等,另定期處理,審查會僅通過有共識的第十二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並於本週五院會完成三讀。
為解決偏鄉老師缺乏穩定專業支持,三讀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統籌規劃偏遠地區學校教師專業發展支援機制,協調地方主管機關、學校、師資培育之大學、非營利組織等資源,提供偏遠地區學校各類教職員多元方式之專業發展服務。
三讀條文也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盤點所轄偏遠地區學校之需求,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支持機制之建置及運作,並補助地方主管機關及學校辦理前項教職員專業發展所需之經費。
有關偏鄉學校教學創新資源不足的問題,三讀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並補助偏遠地區學校辦理運用支持機制之資源,辦理教學創新、教師專業發展等提升教學品質之措施。
針對偏遠地區因故未取得合法地位的教學場所,三讀條文予以解套,不受國民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限制。像司馬庫斯學校(新光國小司馬庫斯實驗分班)二十三年來,學校因土地、建築等法規規定,始終無法取得完整的合法地位,讓孩子們的受教權受到損失,修法讓原住民族地區的教學場所,取得合法運作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