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七月底拍板俗稱「大老婆條款」的《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法,立法院會二十一日三讀通過,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按其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遺產稅額。修法追溯至二0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的案件開始適用。
憲法法庭一一三年第十一號「擬制遺產課稅案」,案由為一名男子在死前二年內贈與妻子高額股票,但妻子與子女最後選擇拋棄繼承,導致唯一繼承人、即男子的非婚生女兒,雖未受益於高額股票,依法卻要負擔全額遺產稅。
憲法法庭判決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法規違憲,包含擬制遺產負擔遺產稅部分欠缺明確規範,另外被繼承人配偶受贈的擬制遺產,也欠缺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規定。
為符合憲法判決意旨、維護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財產權,行政院會日前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會二十一日下午處理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
三讀通過條文中,明定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若無繼承人,為遺產管理人,並以被繼承人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
三讀通過條文中增訂,特定親屬受贈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者,稽徵機關應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的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課稅,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
另外,為協助納稅義務人繳納遺贈稅,避免發生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或強制移送執行等情形,因此三讀條文中,參酌稅捐稽徵法規定,刪除申請分期繳納須符合「應納稅額在(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的要件,並增訂納稅義務人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應即對所餘未繳稅款一次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全部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