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高公局長李泰明涉圖利判4年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前局長李泰明,被控於辦理增建東西向快速公路萬里瑞濱交流道工程,圖利營造業者。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判處李泰明有期徒刑四年,最高法院近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判決指出,時任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長李泰明、時任高公局拓建工程處長洪明鑑於九十七年間辦理「增建東西向快速公路萬里瑞濱線大華系統交流道工程」。李泰明、洪明鑑被控依照營造業者陳姓、蘇姓男子安排的不實陳情,未經評估,即將擋土牆工程改採靜壓植樁工法施工,並以限制性招標方式減價分包,圖利業者三百二十九萬餘元。

新北地檢署依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起訴。地院認為罪證不足,判決李泰明等人無罪。經上訴,二審則改判李泰明六年徒刑,洪明鑑五年六月。其後案件歷經最高法院三度撤銷發回更審,纏訟長達十四年。

更三審認為,考量纏訟多年,已符合速審法審理逾八年以上得以減刑之規定,改判李泰明四年徒刑,洪明鑑三年六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