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性侵調查期停職、禁他處任教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二十六日初審完成《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明定教保人員涉犯性侵、性騷等,於調查期間有必要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以暫時停聘、停職或停止契約執行,且不得至其他教保服務機構任職,其他教保服務機構亦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之。

由於立委修法提案中,部分提案有引用《幼教法》,但因《幼教法》修法而條次變更,另有部分條文涉及罰則的比照問題。國教署長彭富源表示,建議審查會給予教育部兩週時間提出修正的條文版本供委員會討論,經審查會主席、國民黨立委羅廷瑋在徵詢朝野立委後獲得同意。

審查會最後僅有第十七、三十三條及四條配合法律名稱調整的條文修正通過,其餘均保留送協商或不予修正。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教保人員涉犯性侵、性騷等,於調查期間有必要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以暫時停聘、停職或停止契約執行,且不得至其他教保服務機構任職,其他教保服務機構亦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之。

另外,審查會修正通過民進黨立委林月琴等人所提修正案,要求地方政府不得以其他兒童隱私為由,拒絕調查中個案的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初審條文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注意其他兒童隱私或資訊後,應於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申請調查相關資料時提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