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二十七日三讀修正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此次修法為促進企業攬才留才,三讀條文明定,員工獎酬股票緩課金額上限提高到新台幣一千萬元,自二0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產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條文因朝野意見分歧保留交協商,後經黨團協商達成共識後,於昨日院會完成三讀程序。
有關員工獎酬股票緩課金額的上限,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邱志偉表示,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適用緩課規定之額度,已逾十年未修正,考量產業留才需要應予以調整,參考台灣周邊國家及國內產業型態後,建議從現行五百萬元提高到一千萬元。
立院三讀條文規定,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票基礎給付,於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年度,按時價計算全年合計新台幣一千萬元總額內之股票,得選擇免予計入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自二0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至於現行創新條例第二十三之一條,有關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創投)適用「透視個體概念課稅」的租稅優惠與相關門檻,此次修法予以放寬。
現行條文中,設立第三年度到第五年度,其「累計投資於新創事業公司之金額達該事業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均定在百分之五十。此次修法予以調整,從第三年度到第五年度,依序調降為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及百分之三十,並增訂第六年度,門檻為百分之四十。
至於現行條文中的「出資金額且不得低於實收出資比例」規定,三讀條文中則全數刪除。
有關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的新創事業年限,此次修法也予以放寬。三讀條文規定,第一項所稱新創事業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且於適用第三項規定之事業取得該公司新發行股份時,設立未滿八年者。至於同條第十項有關子公司部分,則修正為包含直接或間接控制者。
第二十三條之二的部分,則配合前條條文,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之設立年限自未滿五年,調整為未滿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