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國稅局二十八日表示,若民眾愛車因暴雨侵襲成為泡水車或遭土石流毀損,事後報廢受災損壞的舊汽、機車並購買新車,符合一定條件者,可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減輕受災車主的經濟負擔。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說明,根據貨物稅條例規定,民眾報廢持有滿一年且出廠十年以上的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出廠四年以上且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西西以下的舊機車,於舊車報廢前或後六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汽車每輛最高可減徵退還五萬元、機車每輛最高可減徵退還四千元。
台北國稅局表示,自一一四年九月七日至一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除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電動汽、機車外,新購汽缸排氣量二千西西以下的新小型小客車或一百五十西西以下的新小型機車,汽車每輛最高可減徵退還五萬元、機車每輛最高可減徵退還二千元,且可以與汰舊換新的退還稅額合併計算。
舉例來說,若民眾開了十二年的愛車因遭受風災變泡水車,便將泡水車報廢,並於報廢日後六個月內購買一百八十西西的新汽油小客車並完成領牌登記,即可申請退還新車貨物稅額最高十萬元。
台北國稅局提醒,舊車報廢日與新車新領牌登記日必須在六個月內完成。不論是先報廢舊車再買新車或先買新車再報廢舊車皆可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