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3 日發布函示,釐清政府採購法第4條「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的適用範圍。工程會表示,政府提供的補助不一定是直接撥付補助款,如果是透過融資保證、承諾或其他財務協助,幫助法人或團體取得辦理採購所需資金,實質上仍屬政府經費或財務責任投入,仍有政府採購法第4條的適用。
工程會說明,依政府採購法第4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50%以上,且達公告金額以上時,就要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此外,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也明定,如果是透過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辦理採購,同樣屬於政府採購法所規範的採購。
這次函示進一步說明,判斷是否屬於政府採購法第4條,不能只看政府有沒有直接撥出一筆「補助款」,也要看政府實際上是否透過其他方式協助取得採購資金,以及是否承擔相關財務責任。換句話說,形式上是「融資」,如果實際上政府提供擔保、承擔財務風險,甚至負擔融資利息,也要從實際情況來判斷是否涉及政府採購法。
據工程會瞭解目前有可能符合這項情況的單位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如其辦理社會住宅興建工程相關採購,是由機關出具承諾函或類似文件,獲得銀行貸款,並動用該貸款辦理採購,最終財務風險均由機關承擔,本質屬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所稱「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因此,當個案之採購金額使用該貸款案金額及機關補助款,合計達半數以上,且在公告金額以上時,該採購就適用採購法。
工程會表示,為了讓廠商有公平競爭的機會,也讓招標、履約及爭議處理有更透明、完整的制度,這次透過函示把相關法律適用問題說明清楚。
因此,自本次函示發布日起,住都中心辦理的社會住宅興建工程相關採購,將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並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招標資訊,讓更多優良營造及專業廠商都有機會參與。未來從招標、履約管理到履約爭議處理,也都會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在兼顧工程成本及進度的同時,進一步提升採購公平性及透明度。
至於本次函示發布前已經決標的社會住宅興建案件,工程會表示,不會因為制度調整而影響既有工程進度及民眾入住期程,原則上仍依原有契約及相關規定辦理。如果履約過程中發生爭議,廠商仍可依現行履約爭議處理機制,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透過專業、快速的方式處理爭議,降低訴訟可能造成的工程延誤。
工程會將持續與各行政法人合作,在採購法適用、招標文件、履約管理及爭議處理等方面提供協助,讓住都中心順利完成採購制度的銜接,落實政府住宅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