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
針對接連爆出藝人閃兵案件,內政部近日預告「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修正草案,增訂替代役男申辦停役應提供的證明文件與佐證資料,有疑義者,送指定複檢醫院複檢,停役複檢不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導致無法獲得正確結果,檢查推定為正常。部分傷病停役標準也同步調整,草案預告至十月八日。
內政部二十四日預告「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修正草案,指出檢定標準為內政部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訂定,作為辦理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作業的依據,因體位區分標準正由國防部會銜內政部辦理修正作業中,將於近期會銜發布,檢定標準應配合修正,以維持役政法規之衡平性及維護役男權益。
檢定標準草案增訂,替代役役男申請傷病停役,須檢具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符合病症專科別之診斷證明書,並提供病歷、檢查報告、病理報告、手術紀錄、病灶相片、心理衡鑑報告、影像檔案或其他相關佐證資料,向服勤單位提出申請。
檢定標準草案並增訂,替代役役男檢具效期內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核定停役;有疑義者,送指定複檢醫院複檢。
現行檢定標準明定,替代役役男於停役複檢時,拒絕檢查或不與醫師配合,致無法獲得正確結果者,該項檢查推定為正常。
檢定標準草案修正為,替代役役男於停役複檢時,拒絕檢查、不配合或不提供相關佐證資料,致無法獲得正確結果者,該項檢查推定為正常。
檢定標準也修正部分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表,例如四肢骨折的停役標準,由原先的「運動功能仍有障礙」修正為「仍有重度畸形影響運動功能者」始達停役標準。
精神疾病方面,檢定標準表在精神官能症、精神病及嚴重型憂鬱症的停役標準除原先需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外,增列須完成心理衡鑑報告,以及提供近二個月以上完整治療病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