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保母到府幫毛寶貝「打針」 涉擅自執行獸醫業務可重罰50萬

 

新北市動保處提醒,寵物若有醫療需求,應至動物醫院由獸醫師診治。(新北市動保處提供)

記者蔡琇惠/新北報導

寵物生病需要定期治療,飼主又剛好無法在家,找人代為照顧可以嗎?新北市動物保護防疫處近期接獲民眾檢舉,寵物保母到府照顧期間,依飼主要求,每兩日替一隻腎病貓施打皮下輸液。經查,該名寵物保母並未具備獸醫師資格,卻替他人飼養的動物執行涉及獸醫師業務的醫療行為,已涉及違反《獸醫師法》,依法可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所用藥械並得沒入。

動保處表示,皮下輸液看似只是「打針」,實際上涉及動物的疾病狀況、輸液內容、用量、施打方式及後續觀察,屬於獸醫醫療行為。飼主若因寵物罹病需要定期治療,應先由獸醫師診斷及評估,再依醫囑進行後續照護;不能因為是飼主要求,也不能因為照護人員過去曾有操作經驗,就由未具相關資格的人員代為替他人寵物施打。

新北市獸醫師公會理事長駱清波表示,寵物照護與動物醫療有不同的專業界線,皮下輸液並非單純的日常照護工作,仍須依動物健康狀況評估適當的輸液內容及劑量、施打部位與方式,並觀察施打後是否出現異常反應。若操作不當,可能造成感染、出血或其他傷害,因此不宜將醫療行為視為一般寵物照顧工作。

動保處表示,「飼主自己照顧自己的寵物」與「受託替別人照顧並執行醫療行為」有所不同。依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過去函釋,寵物經獸醫師診治後,若認為需要飼主在家配合治療,由獸醫師開立處方並提供藥物,再指導飼主替自家生病寵物進行必要照護,屬於飼主配合獸醫師醫囑的居家照護;但若是寵物保母、照護人員等受託替他人照顧寵物,即使有飼主同意或曾接受相關操作指導,也不能因此逕自執行涉及獸醫師業務的醫療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