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黃秋儒/新北報導
新北地檢署張維貞檢察官指揮新北市警察局樹林分局偵辦吳姓男子等人涉嫌組織暴力討債集團案件,經深入追查,認被告吳男等8人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刑法加重私行拘禁、傷害、恐嚇危害安全、強制、妨害秘密、加重誹謗、加重妨害性隱私、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洗錢防制法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並就涉嫌發起、主持及指揮該犯罪組織之被告吳○堅,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5年。
經查,被告吳男自114年9月間起,在新竹縣湖口鄉設立據點,涉嫌發起、主持並指揮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暴力討債犯罪組織,招募被告陳男、金男、黃男、吳男、吳男及李男等人加入,分別負責放款、收款及催討債務等工作。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獲報後,指揮樹林分局持續蒐證,於6 月25日及9月3日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接連搜索該集團位於新竹縣及桃園市之據點,查扣現金200餘萬元、大量借款本票、手機、平板電腦及相關犯罪工具,並透過數位鑑識分析扣案資料、清查金流及比對相關事證,釐清集團組織架構、資金流向及各成員分工,另就被告吳男、陳男、金男、黃男、吳男5人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新北地檢署表示,統籌犯罪架構、調度資金並指揮成員,以毆打、恐嚇、私行拘禁及侵害隱私等手段暴力討債,甚至波及債務人之子女、配偶等親友,使被害人陷於長期恐懼及壓迫之中,犯罪手段極為惡劣,且犯後猶百般推諉卸責、毫無悔意,因而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5年;其餘被告則依參與程度、犯罪情節及犯後態度,分別具體求處有期徒刑8年、6年及4年等刑度,以昭炯戒。
新北地檢署嚴正強調,私人債務糾紛應循合法途徑解決,任何人均不得假借債權行使之名,以暴力、恐嚇、拘禁或非法監控等方式侵害他人權益。本署將持續結合司法警察機關積極查緝組織性暴力討債犯罪,依法嚴辦,維護人民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