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新北市淡水區男子林志銘、曾鈺偉因缺錢花用,於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持汽油向蔡姓鄰居索取四百元,當天下午再次索錢遭拒後,曾男朝蔡男身上潑灑汽油,林男持打火機點火,造成蔡男全身百分之九十九三度燒傷及吸入性灼傷,經送醫後不治。士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今年五月依共同強盜殺人等罪判兩人無期徒刑,案件上訴後,高院十月十九日辯論終結,訂於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宣判。
士林地院判決,林男案發當日上午曾在淡水一間燒臘店竊取五花肉,與曾男及不知情的前妻分食。兩人因經濟拮据,認為蔡男有錢可索取,上午十時許攜帶裝有汽油的寶特瓶前往蔡男住處,以汽油灌入門縫及言語恐嚇,迫使蔡男交出四百元。
判決指出,兩人當天下午再度上門索錢,蔡男因已無現金而拒絕,曾男隨即朝其胸腹部潑灑汽油,林男則點火。蔡男全身遭火焰灼傷,於隔日上午因燒灼休克及氣管灼傷引發心肺衰竭死亡。
一審除就強盜殺人罪判兩人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外,林男另因竊盜罪遭判拘役三十日、恐嚇取財罪判刑二年六月;曾男恐嚇取財罪判刑二年。法院並宣告沒收相關犯罪所得及打火機。
二審高院十月十九日開庭時,檢察官認為兩人的犯行手段凶殘,且未獲被害人家屬原諒,請求改判死刑。曾男以有未成年女兒為由,透過辯護律師主張應考量兒童最佳利益,並認為其犯行不符合憲法法庭相關判決所指情節最嚴重之罪,請求減輕刑度。林男則表示原本只想嚇人,並稱點火後曾拿滅火器試圖救火,盼法院審酌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