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鄭錦晴/台東報導
台東地方法院審理前縣長吳俊立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裁定吳俊立以五百萬元交保,台東地檢署將依法提出抗告;法院認為,所涉罪名雖刑度重大,尚不足以單獨認定有逃亡之虞,透過具保及相關限制措施,已足以降低被告逃亡及妨害偵查風險,因此駁回檢方羈押聲請。
法院指出,吳俊立經訊問後否認犯行,但依卷內證據資料,仍足認其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等罪嫌重大。不過,檢警搜索後已扣得相關物證、電磁紀錄、手機及文件,主要客觀證據已有相當程度保全,相關證人及共同被告也已接受調查,並形成卷證。
針對檢察官主張尚有部分證人待訊問,然未具體指出被告曾向何人勾串、指示隱匿證據等行為,尚難僅憑過往職務或人際關係認有具體、現實之勾串或滅證高度可能。
法院表示,吳俊立有固定住居所及相當家庭、社會聯繫,卷內也無被告前有逃亡、藏匿、規避到案或準備出境的具體事證,所涉罪名雖刑度重大,尚不足以單獨認定有逃亡之虞。
法院綜合事證及前述理由,考量羈押必要性及比例原則,認以相當金額具保,並附加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定期向指定機關報到、禁止與本案共同被告及相關證人接觸、聯繫,暨接受科技設備監控等措施,已足以降低被告逃亡及妨害偵查風險。檢察官聲請羈押,尚與羈押作為最後手段的要求未盡相符,應予駁回。本件得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