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 繳納期限至11/2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三十日表示,一一五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十一月二日,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若未於期間內繳清,每逾三日依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最高加徵百分之十。

賦稅署提醒,一一五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已於一一五年十月一日開徵,繳納期限原至十月三十一日止,因適逢假日,繳納期限順延至同年十一月二日,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若遺失或尚未收到繳款書,請盡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台查詢或申請補發。

賦稅署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三日依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最高加徵百分之十;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

賦稅署補充,逾期未完稅的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將處應納稅額一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