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霧峰區二十三歲林姓男子,不滿鄰居七十一歲陳婦住家電視噪音太吵,去年十月持刀理論,附近修車廠施姓人員勸阻,林男卻持刀將兩人砍傷,法院刑事一、二審依殺人未遂罪判林八年四月,民事一審再判他應給付施姓老翁一百零七萬元,可上訴。
霧峰中正路民宅於去年十月十六日下午驚傳持刀砍人案,林男疑因不滿隔壁陳婦「電視太大聲」,持水果刀殺傷陳婦,鄰居施姓老翁趕至協助也被殺傷,陳、施兩人傷後打電話求救「我被殺了」,現場血跡斑斑。警方到場將林男依現行犯逮捕。
台中地院刑事一審認為,林不滿鄰居否認發出噪音,就持刀刺殺二人,且他過去就曾犯類似犯罪,卻仍失控再犯,依二個殺人未遂罪,各判林七年二月、六年,二罪應執行八年四月,上訴經台中高分院二審駁回。
施翁再提民事訴訟,主張遇害後痛苦交瘁,請求精神撫慰金一百三十萬元、連同醫藥費等,一共向林男求償一百八十七萬七千一百一十八元。
林抗辯稱,自己有攻擊失,但對方傷口深度不是十公分,就對方請求醫藥費沒意見,但認為精神撫慰金過高,應以二十萬元合理,且他沒有殺人犯意,認為刑事判太重,已經對二審判決提上訴。
民事庭查,施遇害後陸續前往醫院治療,顯見身體、精神受有相當痛苦,審酌雙方職業、收入及侵害程度等,認為精神撫慰金以五十萬元適當,連同醫療費等,判林男一共應給付施一百零七萬七千一百一十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