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傅希堯/台北報導
大陸民眾持有的第三國籍遊艇也不能來台灣了,航港局公告修正非本國籍遊艇申請來台特許期限審核原則,增列遊艇所有人登記地址位於大陸地區者,不適用申請原則無法來台。
航港局表示,本次修正主要原因是希望在審查非本國籍遊艇來台特許申請文件及核定特許期限時有一致作法,修正重點包含明列申請應備文件、明確期限計算方式,並特別明列專案許可事由及佐證文件,遊艇有維修或正辦理船籍轉入我國籍等情形者,得申請專案展延。
航港局表示,根據修正規定內容,除大陸籍遊艇不得來台外,增列所有人登記地址位於大陸者。換言之,不僅大陸籍遊艇與由大陸地區直航的遊艇禁止來台,陸資所屬的第三國或第三地之遊艇也都禁止申請來台。
航港局表示,根據修正規定申請遊艇來台泊靠,要求須檢附遊艇所有人、船長或駕駛身分證明文件、遊艇證書或船舶國籍證書、駕駛遊艇能力證明文件或操作人員適任證書、乘員名單、航行計畫與其他證明文件。
航港局指出,來台期限部分,每年第一次特許期限以六個月為限,但考量實際情形及個案進度不一等,因此放寬有特殊原因者可提專案許可,不訂定一致的固定期限。
航港局表示,除經許可外,非中華民國船舶,不得在政府公告為國際商港以外的其他港灣口岸停泊,若違反者可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遊艇駕駛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得命其立即離港。